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30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巷**号**单元**号,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路**号**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蒲某某虚构其本人能通过攀钢**服务公司王某某等领导的关系为文某某向攀钢**服务公司下属单位食堂提供食材事实,通过假冒攀钢**服务公司总经理王某某的名义向文某某发QQ消息、伪造攀钢**服务公司及王某某的印章、虚构攀钢**服务公司食堂承包合同等手段,陆续骗取文某某人民币1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及材料;蒲某某的供述;文某某的陈述;雷某某等人的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俊宏
2020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48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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