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724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2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南部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颜延,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蒲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为长期生意合作关系,两人为木材贸易中间商,蒲某某负责联系业务,周某某负责提供货源及垫资。2019年4月23日,蒲某某虚构**美宜佳门业需要100万板材的事实,通过微信与周某某联系,谎称需要周某某垫资。周某某于2019年4月23日在本市松山湖**路***栋**单元**房将901205元垫资款转账给蒲某某后,蒲某某随即关机并拒绝与周某某联系。因无法联系上蒲某某,周某某于2019年5月1日到公安机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诗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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