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镇**村**社**号,现住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本院对其批准逮捕,次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12月17日期间,被告人蒲某某通过“恋爱圈”APP认识被害人袁某某,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在此期间,蒲某某虚构身份,谎称家境优越,取得了袁某某的信任,后蒲某某多次以购买机票、兑换英镑、办理出国手续等理由,骗取了袁某某现金共计47060元,并将所得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19年9月初至2019年12月17日期间,被告人蒲某某通过“恋爱圈”APP认识被害人祁某某,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在此期间,蒲某某虚构身份,谎称家境优越,取得了祁某某的信任。后蒲某某多次以购买机票和办理出国手续等理由,骗取了祁某某现金共计8500元,并将所得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蒲某某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四个月内量刑,并处罚金五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丹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蒲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起诉书八份、提讯证和换押证各一份、监控视频光盘四张、证据列表复印件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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