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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685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山东省招远市**镇**村**号。被告人蒲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蒲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蒲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蒲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间,采用在Facebook 网页代购平台上发布虚假的“日本精工手表”“海贼王手表” “万宝路香烟”等商品代购信息、诱使被害人支付货款或缴纳保证金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林某某、洪某某、黄某某等共计人民币14066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蒲某某于2018年3月至5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5300元。

2.被告人蒲某某于2019年7月至8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洪某某人民币4766元。案发后,被告人蒲某某的家属退赔被害人洪某某人民币4776元。

3.被告人蒲某某于2019年8月间,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截图、户籍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林某某、洪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蒲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颖慧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查获的手机2部暂扣押于常熟市公安局;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光盘1张、调取的电子数据光盘2张、制作的执法记录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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