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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蒲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四川省射洪县**镇**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蒲某某多次在“货车帮”APP上发布虚假的货运信息,诱使货运司机与其联系并通过微信向其支付定金后将对方拉黑,骗取他人财物。经查,蒲某某以上述方式从被害人赵某某处骗得5000元(后退还1500元),从被害人四某某处骗得500元,从被害人高某某处骗取500元。2020年7月21日,蒲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转账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

2.​ 被害人赵某某、四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提取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5.​ 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蕾

(院印)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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