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蒲某某,绰号燕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房,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3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2年3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20年1月28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2年2月1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6日,吸毒人员钟某某联系被告人蒲某某购买300.00元的毒品,随后,被告人蒲某某联系方某某(待查),以2,3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7.5克毒品冰毒,吸毒人员钟某某与罗某某一起驾车前往重庆市江津区**镇被告人蒲某某的住处,蒲某某贩卖了两颗毒品麻黄素和0.5克毒品冰毒给钟某某,并从中取出部分毒品与钟某某、罗某某共同吸食,蒲某某获赃款300.00元。
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蒲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日,赤水市公安局从蒲某某身上和住处查获并扣押毒品甲基苯丙胺嫌疑物13.22克、毒品海洛因嫌疑物0.61克、毒品鸦片嫌疑物4.18克。
2020年2月1日,经遵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蒲某某身上和住处查获的毒品嫌疑物分别检测出甲基苯丙胺、那可汀、吗啡、帝巴因、婴果碱、可待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毒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罗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大利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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