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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贩卖毒品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镇**社区居委会**路**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洪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13时许,被告人蒲某某在洪江市安江镇雪峰花园小区内的亭子处,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蒋某某。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蒲某某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照片等物证;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蒲某某供述与辩解;5.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如其在人民法院审理中仍能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蒲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蒲某某有期徒刑上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林

检察官助理:邹媛媛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蒲某某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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