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蒲某某,绰号“蒲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巴中市恩阳区**街道**村**组,住巴中市巴州区**街**大厦**楼**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3日,被告人蒲某某与李某某(已判刑)、陈某某(已判刑)三人一起商议组织一个从事赌博营利的场合,并商议由蒲某某、陈某某组织场合,召集人参与打牌,由李某某负责在赌场上放“高利贷”。自2017年6月4日至2017年6月12日期间,蒲某某、陈某某组织王某某、“三哥”、“东哥”(何某某)、“哈军”(张某某)等人在巴中市巴州区**大道**号“**酒店”**楼茶楼**包间以200-500元为底注,采取“斗牛牛”的方式从事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8.26万元,其中除掉开支后蒲某某和陈某某各分得抽头8.42万元,李某某分得抽头7.26万元。同时李某某在该赌博场合中负责给参赌人员借“高利贷”作为赌资,从中获利4.87万元。
被告人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参与人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达28.2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蒲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易
检察官助理:赵凤明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 被告人蒲某某现住巴中市巴州区**街**大厦**楼**
号。联系电话:17744240883。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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