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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现住重庆市万州区上海大道***。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9年,被告人蒲某某从其亲戚张某某(已死亡)处借得猎枪一把及子弹8发,此后一直未予归还,并将该枪支存放于其家中。2019年8月2日,被告人蒲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街道***副食店被抓获,并在该副食店查获猎枪子弹5发,在百安坝街道**车库从其所有的渝FL8***车内查获火药枪一支。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前装填式),认定为枪支、具备致伤力,猎枪子弹认定为枪支零部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行驶证等书证;

2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渝公鉴(枪)(2019)497号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晏国康

2020年5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万州区上海大道***,联系电话13060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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