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乡**村**社,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9月8日11时许,在永登县七山乡官川村罗家坪社“大爷庙山”附近犯罪嫌疑人蒲某某持一把装入“火炮”的自制火药枪对马某某、李某某夫妇开枪恐吓威胁,后将枪支枪管毁至弯曲,永登县公安局对扣押枪支枪管进行恢复并经过蒲某某辨认与其之前持有枪支相同。经鉴定蒲某某所持的枪支为前装式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永登县法院
检察官:艾非娇
检察官助理:徐世春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待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