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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刑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生于195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57********,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民警对阆中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蒲某某的家中进行搜查,在家中卧室床铺上顶部查获疑似火药枪1支,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蒲某某家中查获的枪支的动力类型为火药。后民警在现场将蒲某某传唤到案,到案后蒲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润枫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的联系方式:17380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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