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513024195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住**镇***村*组*号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且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蒲某某于2019年1月,购买了升压器、电瓶、绝缘线、铁丝,被告人蒲某某于2019年7月开始,未经任何有关部门的批准下,在其居住地附近的荒地、田地里,通过自己预测野猪的出没路线后,开始在周围制作电网捕猎装置,以便捕猎野猪等猎物。2019年7月到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蒲某某通过安装电网捕猎到了四头野猪,并将野猪肉进行销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扣押清单等其他证据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未持有狩猎证的情况下,采用禁捕的方法猎捕野猪4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威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四川省万源市**镇***村*组*号
2.案卷和证据材料共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补充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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