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蒲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市,住新疆阿克苏地区**县**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被逮捕,2020年1月16日被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阿克苏市“**”保健品店实际负责人蒲某某在2018 年11 月9 日、2019 年1 月24 日两次违规销售“复方地芬诺醋片”被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后,关闭阿克苏市**保健品店门,开始无固定处所对外出售“复方地芬诺醋片”。现已初步查明蒲某某在2018 年4 月至2019 年3 月8期间,共销售处方药品“复方地芬诺醋片” 5700 瓶,销售价格每瓶35 元一45 元不等,销售金额达228000 元,非法获利8550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杨
助理检察员:李相丽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