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新区检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蒲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37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工地工人,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住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乡**村**社**号。被告人蒲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蒲某乙,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37231985********,汉族,中专文化,工地工人,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住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乡**村**组**号。被告人蒲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蒲某丙,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 137231988********,汉族,小学文化,工地工人,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住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乡**村**组**号。被告人蒲某丙曾因犯介绍卖淫罪、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被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蒲某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蒲某丁,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37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工地工人,出生于四川省平昌县,住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蒲某丁曾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08年被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被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蒲某丁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5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工地工人,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街道**村**号。被告人曹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被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甲、蒲某乙、蒲某丙、蒲某丁、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五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五名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晚,被告人蒲某甲、蒲某乙、蒲某丙、蒲某丁、曹某某至南京市江北新区乐之城KTV内888包间喝酒唱歌,后因其包间内女服务员至216包间串场,引发蒲某甲不满。
后蒲某甲至216包间门口,用脚将门踹开,与随后赶来的蒲某丙、蒲某乙进入包间,与包间内人员发生争执。蒲某甲、蒲某丙、蒲某乙将被害人江某某从包间内拉出来,按在走廊地上,蒲某乙、蒲某丙对其进行殴打。蒲某乙将前来拉架的被害人夏某某推开,并喊888包间的同伴出来帮忙,蒲某丁等人将夏某某推至走廊尽头的厕所,并用手掐夏某某的脖子。走廊上蒲某乙对被害人王某某面部进行殴打。后曹某某用手持的啤酒瓶砸向被害人王某某身边的墙上,至装饰玻璃被砸坏。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夏某某的伤情均达到轻微伤。
被告人蒲某甲、蒲某乙、蒲某丙、蒲某丁、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蒲某甲、蒲某乙、蒲某丙、蒲某丁、曹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病历材料、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夏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蒲某甲、蒲某乙、蒲某丙、蒲某丁、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5.南京江北新区乐之城KTV走廊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甲、蒲某乙、蒲某丙、蒲某丁、曹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莉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蒲某甲、蒲某乙、蒲某丙、蒲某丁、曹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