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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蒲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71990********,苗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农,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户籍地新晃侗族自治县**乡**村**组,住新晃侗族自治县**镇**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30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蒲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新晃侗族自治县米贝乡往新晃县城方向行驶,并在新晃柳寨收费站上高速,当行驶至**路1506km(兴隆收费站出口)处下高速时,被例行检查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蒲某甲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蒲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蒲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利强

检察官助理:刘松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蒲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8961****;

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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