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蒲某甲,男,生于199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96********,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阆中市人,住四川省阆中市**街**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6日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斌、赵婉丽,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蒲某甲与蒲某乙原为男女朋友关系,后因故分手。2019年10月份开始,在明知蒲某乙有自杀倾向的情况下,蒲某甲以蒲某乙欺骗感情和金钱为由,多次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发支付宝消息等方式辱骂、恐吓蒲某乙及其家人,期间还在蒲某乙的家门口用红油漆涂写“婊”字侮辱蒲某乙,之后蒲某甲多次将蒲某乙家门口有不同红油漆侮辱性文字的照片通过网络发送给蒲某乙,并将蒲某乙的裸照用作自己的QQ头像,在QQ空间内发布针对蒲某乙在侮辱性文字。蒲某乙及其家人生活因此受到影响,先后3次报警求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勘验、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甲经阆中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两次批评制止后,继续辱骂、恐吓被害人蒲某乙及其家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智芝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蒲某甲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