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108号
被告人蒲江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3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盐亭县**镇**村**组**号附**号。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2018年8月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8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江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初,被告人蒲江龙冒用林某某以和被害人喻某某合伙开公司为由,骗取喻某某于2020年3月20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幢**的家中向蒲江龙使用的支付宝账户转账5万元,当日蒲江龙将虚假的开公司转账40万记录发送给喻某某,使喻某某于2020年3月26日在家中又向蒲江龙使用的支付宝账户转账5万元。蒲江龙收到此10万元后,用于本人还贷和其他开支。案发后,蒲江龙已将骗取的10万元退还给喻某某。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蒲江龙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前科材料、户口信息、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蒲江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江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江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人民币1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江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蒲江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蒲江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蒲江龙在案发后已将赃款全部退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蒲江龙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振宇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蒲江龙被羁押在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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