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蒲海军,曾用名蒲刚,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3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四川省蓬安县人,住蓬安县**镇****组**号。被告人蒲海军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本案,2020年3月11日被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11日渠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海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23时50分左右,被告人蒲海军采取攀爬的手段进入渠县渠江镇融合街汇通汽车城门市内,在门市内对办公桌的抽屉进行翻找,将汇通汽车城门市办公桌抽屉内的10072元现金盗走。后通过指纹鉴定,现场上遗留指纹与被告人蒲海军的指纹认定同一。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蒲海军在渠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期间,采取用螺丝刀撬锁入室的手段撬开渠县望溪镇中心街41号附1号502室的房门锁,进入房间后将该房间内的一条价值1500元的黄金手链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锁入室、攀爬入室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5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海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蒲海军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 春
检察官助理:吴川川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蒲海军现羁押于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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