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154号
被告人浦某某,曾用名浦某甲,男性,1970年11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1119********,汉族,文盲,案发前系渔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区***乡**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公安分局临时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2019年1月2日被湖口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湖口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闻某某,男性,1965年4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11********,汉族,文盲,案发前系渔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区***乡**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2月1日被湖口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7日被湖口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男性,1975年9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渔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镇**队*队**区,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月1日被湖口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日被湖口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左某某,男性,1974年4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汉族,小学肄业,案发前系渔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镇**队*队**区,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月1日被湖口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日被湖口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湖口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浦某某、闻某某、刘某、左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湖口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4月10日,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本院管辖。湖口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4月18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2019年7月12日分别退回湖口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6月14日、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浦某某、闻某某、刘某、左某某为毒杀野生鸟类,多次制作有毒鱼饵(将捕捞的小鱼背部剖开,再用八宝粥的勺子将呋喃丹塞入小鱼体内)及拌有呋喃丹的河沙,并在江西省**市**区*********湿地保护区范围内投放,并造成大量野生鸟类死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上旬的某日,被告人浦某某、闻某某、刘某共谋投毒捕鸟。后刘某驾车来到位于江西省**市**区**镇某农资店内购买了200余元的呋喃丹,并交于闻某某。由浦某某与闻某某制作有毒鱼饵及拌有呋喃丹的河沙。
几天后的某日晚,浦某某通过电话叫刘某来到位于江西省**市**区**镇**桥附近,浦某某、闻某某、刘某乘小木船来到**附近水域,并投放拌有呋喃丹的河沙,后刘某先行离去。浦某某、闻某某则继续在附近水域投放有毒鱼饵。此后几日,浦某某和闻某某在投毒地点捡取野生鸟类数十只。后浦某某和其妻子赵某某(另案处理)、闻某某和其妻子浦某乙(另案处理)将中毒的野生鸟类拨毛、洗净并腌制,再由浦某某、闻某某、刘某均分,刘某妻子陈某某(另案处理)将分得鸟类剁碎用塑料袋包装好后,放于刘某停放在江西省**市**区**镇铁路桥旁水泥船中的冰箱内。
2.2018年12月20日左右,被告人浦某某、闻某某、左某某为投毒捕鸟,由闻某某、浦某某用刘某之前购买的呋喃丹制作有毒鱼饵(鱼饵由左某某、浦某某提供),并投放在位于江西省**市**区**镇**桥附近三人停船处水域。后浦某某、闻某某、左某某在此处捡取数只野生鸟类。
3.2018年12月21日左右,被告人闻某某、浦某某、刘某、左某某为投毒捕鸟,在位于江西省**市**区**镇**村****村**山水域,投放了有毒鱼饵及拌有呋喃丹的河沙。次日,各被告人到达投毒地点,未捡到被毒杀的野生鸟类。
2018年12月23、24日,志愿者张某等人在**县**港***大坝**湖滩发现16只疑似白琵鹭和1只疑似苍鹭的野生鸟类死体。2019年1月2日,***水产场护鸟员巡湖时,在***大坝**湖滩及**桥下游**段发现3只疑似白琵鹭的野生鸟类死体。
2018年12月26日、2019年1月2日、2019年1月11日,经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17只疑似白琵鹭胃内容物和1只疑似苍鹭胃内容物均检出呋喃丹成分。2019年1月9日、2019年1月14日,经江西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19只白琵鹭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苍鹭为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2018年12月28日,九江市濂溪区森林公安局在**区**镇**村**山附近湖滩,发现5只豆雁和1只小天鹅的野生鸟类死体,同时发现3条小鲫鱼。
2018年12月31日、2019年3月19日,经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5只豆雁、1只小天鹅和2条小鲫鱼均含有呋喃丹成分。2019年3月18日,经江西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小天鹅,系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送检的豆雁,系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2018年12月30日,湖口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了存放于刘某水泥船内的疑似鸟类切块共计23袋。
2019年1月22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检材中的23个相对完整的头部中,有5个为鸿雁的头,有14个为翘鼻麻鸭的头,有4个为绿头鸭的头,均为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018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在抓捕浦某某、赵某某的过程中,依法扣押了其随身携带的疑似腌制的鸟类肢体3只。2019年3月31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检材中有1只白琵鹭,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2只鸿雁,为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情况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张某某、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浦某某、闻某某、刘某、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物证鉴定书等;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浦某某、闻某某、刘某、左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湿地保护区范围内,通过投毒的方式,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杨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浦某某、闻某某、刘某、左某某现羁押于湖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陆册随起诉书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