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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贵强、汪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刑诉〔2020〕2474号

被告人蒲贵强,外号“全娃,强娃”,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23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镇**村**组**号。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月4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牟某某,外号“胖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赌博,于2018年5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收缴赌资234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贵强、汪某某、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蒲贵强及吴某乙、周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先后在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潘桥街道等地的山上开设赌场,以麻将二八杠的形式多次组织参赌人员符某某、秦某某、刘某甲、陈某甲、吴某甲等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由被告人汪某某、牟某某及宋某某、王某甲、柯某某(均已判决)等人运送赌博工具、接送赌客和望风,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寻找赌博场地和望风,被告人蒲贵强及吕某某(已判决)、蔡某某、赵某某、刘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内坐角、打皮、报夹等。经查,该赌场开设期间,每场参赌人员达二十人以上,每场抽取头薪达人民币5000元以上(累计金额达人民币15000 元以上),每场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50000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查获经过、身份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吴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符某某、刘某甲、王某乙、彭某某、孙某某、陈某乙、明某某、秦某某、陈某丙、陈某甲、操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蒲贵强、汪某某、牟某某及同案犯周某某、吴某乙、宋某某、何某某、柯某某、吕某某、王某甲、邓某某、刘某乙、蔡某某、张某丙、赵某某郭某某向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贵强、汪某某、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贵强、汪某某、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贵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蒲贵强、汪某某、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蒲贵强、汪某某、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蒲贵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牟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富高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蒲贵强、汪某某、牟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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