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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蒲青涛抢劫案)_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00000006号

    被告人蒲青涛,性别,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住贵州仁怀市**镇**组**号,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6日被仁怀市看守所逮捕。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青涛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22时至23时期间,被告人蒲青涛持尖刀和铁棍在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糊涂酒业附近,抢走被害人雷某某苹果手机一部和现金人民币200余元;经鉴定被抢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36.22元。后蒲青涛继续在该处对被害人罗某某实施抢劫,因罗某某欲驾驶摩托车逃离,蒲青涛持铁棍和尖刀将罗某某手部和头部打伤;经鉴定,鉴定罗某某所有损伤评定为轻伤。之后,蒲青涛在该处抢走被害人吴某某现金人民币6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辨认作案工具照片、申请、疾病证明、扣押决定书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2.证人证言:蒲某甲、蒲某乙、卢某某、王某某;3.被害人吴某某、罗某某、雷某某陈述;4.被告人蒲青涛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材料、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7.物证:钢管一根、尖刀一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蒲青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蒲青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持械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并至被害人受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蒲青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蒲青涛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春娇


2020年3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铁棍一根、尖刀一把、衣服一件、裤子一条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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