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一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蒿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路**巷**号**栋**单元**室,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5日晚10时50分许,蒿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力帆”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鼓楼北大街与解放路十字口时,撞到了前方等红灯的祁某驾驶的晋L****0号吉利轿车,两车均有损坏,蒿某某及摩托车上坐的彭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蒿某某的血液进行酒精含量鉴定,蒿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83mg/100ml,其酒精含量已达国家醉酒驾驶标准含量。2018年4月14日,经临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城大队认定:蒿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祁某、彭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蒿某某与祁某达成了交通事故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 证人证言;3. 书证;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蒿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娟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蒿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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