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蒿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68********,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现住金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7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蒿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金平县广播电视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对其进行抽取静脉血液。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蒿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13.12㎎/100ml血。
被告人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蒿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琳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蒿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金平县**,联系方式1518732****;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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