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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同辉盗窃案)_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蓝同辉,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上林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241981********,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林县**乡**社区**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被忻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20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忻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 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忻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忻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同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蓝同辉窜到忻城县古蓬镇**超市后门处将被害人莫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白相间的金箭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忻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莫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3000元。

2、2020年6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蓝同辉窜到忻城县城关镇**小区**栋楼下,将被害人蓝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欧派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忻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蓝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100元。

3、2020年6月23日3时许,被告人蓝同辉窜到忻城县城关镇**小区**栋**单元楼下,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忻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罗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240元。

4、2020年6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蓝同辉窜到忻城县城关镇**小区**栋**单元楼下,将被害人蓝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淡紫色小刀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忻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蓝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3060元。

综上,罪嫌疑人蓝同辉共盗窃作案四起,盗窃财物价值总金额10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蓝同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同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个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蓝同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松涛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蓝同辉现在来宾市兴宾区人民医院第二住院部特殊监区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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