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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建明诈骗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蓝建明,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31987********,壮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村路**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路**号**公寓**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建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先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蓝建明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蓝建明利用电信网络社交平台,虚构身份,以合伙从事代购生意、在国内代购物资等虚假的名义,对被害人雷某某、叶某某、杨某某实施诈骗,共计骗取财物人民币622255.32元,并将诈骗来的资金全部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被告人蓝建明在网络社交平台上虚构了“徐娅敏”(又名“苏某某”)的澳门大学大三在读学生的身份与被害人雷某某以恋爱的名义进行交往,并在交往过程中谎称自己在泰国做代购生意,邀请雷某某共同参与,还以冒充香港**物流有限公司员工与雷某某见面、制作虚假的文书等方式以获取其信任,要雷某某支付货款以及在泰国的生活费和路费的方式诈骗财物。被告人蓝建明从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先后诈骗了被害人雷某某的人民币415756.33元。被告人蓝建明将诈骗来的资金用于打赏网络直播平台主播以及通过非法渠道购买期货。

2、2020年1月19日至2月18日期间,被告人蓝建明在泰国旅游时因缺钱便想到利用诈骗手段非法获取钱财。遂以自己做口罩代购生意为由联系被害人叶某某,要叶某某与自己合伙从国外购买口罩到国内销售赚钱,在取得叶某某的信任之后,先后六次从叶某某处骗取财物人民币85500元。被告人蓝建明将所骗取的财物全部用于旅游开支。

3、2020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蓝建明在微信朋友圈得知被害人杨某某需要购买螺蛳粉、自热火锅等物资,便将自己使用的名为“yaya”的微信号推送给杨某某,谎称该微信号可以帮杨某某在国内代购物资。在通过聊天、提供虚假的物流单骗取杨某某的信任后,以需要杨某某支付货款为由,分六次从杨某某处共计骗取120999元。被告人蓝建明将诈骗来的资金用于打赏网络直播平台主播以及通过非法渠道购买期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报案记录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雷某某、叶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蓝建明的供述和辩解;

5.被害人询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建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建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建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蓝建明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蓝建明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旷展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蓝建明现被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8册;

3._物证袋1个(内含光盘14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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