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Z269号
被告人蓝志强,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1781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人,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镇**村委**村**号,暂住广东省罗定市**街道**路**号**房。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6月22日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8日被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绰号:某1,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1229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东省郁南县人,住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志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上旬,被告人蓝志强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袁某某窜至罗定市双东街道六竹村委西河卫生站旁边的一间小卖部。袁某某在附近望风,蓝志强通过撬门的形式进入小卖部,盗得红牛、营养快线、冰红茶等饮料,价值约70元。
2、2020年4月初,被告人蓝志强驾驶摩托车搭载许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袁某某驾驶摩托车,三人窜至罗定市泗纶镇荣安村委大坑口。由袁某某在附近望风,蓝志强、许某某二人通过撬门的形式进入泗纶镇荣安村委大坑口 **号屋内,盗得两个储钱罐、一个钱包,共有现金220多元。
3、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蓝志强驾驶摩托车搭载许某某窜至罗定市榃滨镇六云村委王和**号。蓝志强、许某某通过撬门的形式进入屋内,盗得现金300多元。经鉴定,现场指印与许某某的指印为同一人所留。
4、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蓝志强驾驶其之前购买来的被盗男装摩托车搭载许某某窜至罗定市附城街道云龙村委河更**号,蓝志强、许某某通过撬门的形式进入屋内,盗得现金2000多元。经鉴定,现场指印与许某某的指印为同一人所留。
5、2020年5月初,被告人蓝志强驾驶摩托车搭载许某某窜至罗定市黎少镇松木村委木里咀**号,蓝志强、许某某通过撬门的形式进入屋内,盗得现金8000多元。经鉴定,现场指印与许某某的指印为同一人所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8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蓝志强入户盗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志强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开明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蓝志强、袁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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