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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文强、蒋文君等侵犯著作权案)_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四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蓝文强,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兴宁市**镇**村** 号。被告人蓝文强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文君,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2********,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耒阳市**居委会**组**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街**号**室)。被告人蒋文君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31989********,汉族,高中,无业,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四被告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7月31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5日、11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同年10月15日、12月3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31日、11月15日、2020年1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蓝文强在未获得北京**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伙同朱某某、宋某某(均另案处理)以十万元的价格非法获取《**》1.60版本服务端程序,并由朱某某改编为与《**》1.60版本实质性相似的“**”和“**”两个私服游戏。2018年1月,被告人蓝文强带领团队成员被告人蒋文君、黄某某、吴某某等人负责推广《**》。其中被告人蓝文强是“**”总负责人,负责整个团队运营管理和推广宣传;被告人蒋文君、黄某某、吴某某等人作为代理,负责通过直播宣传拉玩家,并按照各自拉进的玩家充值金额提成。截止2018年5月,被告人蓝文强非法经营数额高达人民币1182万元,被告人蒋文君非法经营额高达人民币358万元,被告人黄某某非法经营额高达人民币175万元,被告人吴某某非法经营额高达人民币99万元。

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蓝文强、黄某某、蒋文君被公安机关查获,次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著作权登记证书、银行流水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宋某某、罗某某等人证言;

4.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 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制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文强、黄某某、蒋文君、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文强分别与被告人黄某某、蒋文君、吴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宇

(院印)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蓝文强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兴宁市;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盐亭县;被告人蒋文君被取保候审于湖南耒阳市;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池州市。

2.案卷十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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