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95********,畲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21983********,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瑶族自治县,住云南省红河河口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侬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疑难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蓝某某和陈某某(另案处理),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采取绕关闭卡的手段,从红河州河口县运送越南籍人员到西双版纳州,期间陈某某联系了被告人侬某某负责在河口县渡口接送越南人交给被告人蓝某某运输,同年7月10日,被告人蓝某某和陈某某先是在河口县红河谷酒楼附近接送了越南籍人员,后又到槟榔寨红绿灯路口附近将被告人侬某某从渡口运送来的越南人接上车,后在陈某某驾驶车辆在前面看路的情况下,被告人蓝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K*****的车辆拉运越南人往南溪方向行驶,行驶至南溪火车站大桥处时被查获,当场从被告人蓝某某驾驶的车辆内查获20名越南籍人员,其中18名越南籍人员无合法出入境证件。
2.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侬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毛某某(另案处理)的要求下,通过驾驶摩托车的方式,带领毛某某到河口县三条半渡口后,使得毛某某顺利从渡口偷越国(边)境至越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余某某、高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蓝某某、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
5.查获、人身检查、讯问笔录、辨认照片等光盘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侬某某违反有关出入国(边)境的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盘青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侬某某现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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