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蓝某某、兰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91********,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柳江区**号**房(户籍所在地:广西忻城县**乡**村**屯**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广西象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6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兰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9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柳江区**号**房(户籍所在地:广西忻城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兰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时许,被告人蓝某某经事前联系被告人兰某某后,蓝某某到柳州市鱼峰区**路**巷**栋**单元楼下、*栋*单元楼下、*栋*单元楼下、*栋*单元楼下,由蓝某某负责使用工具盗窃,兰某某负责开车接应,将被害人凌某某的14个电动车电瓶、被害人宋某某的6个京球牌电瓶、被害人赖某某的6个天能牌电瓶、被害人魏某某的6个王者黑金牌电瓶、被害人彭某某的5个超威牌电瓶盗走。蓝某某已将盗窃所得电瓶全部销赃得到赃款人民币2890元,兰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500元。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37个被盗电瓶价值共计人民币4440元。

2020年10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日15时许,兰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蓝某某。二人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晓雨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蓝某某、兰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