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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某、卢某某等七人非法经营、赌博罪)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蓝某某,绰号阿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镇**村**街**号2012年7月10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青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被青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镇**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油竹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镇**村**街**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镇**村**街**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户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镇**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卢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黄某甲、徐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廖某甲涉嫌赌博罪分别于2020年7月20日、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左右开始,被告人蓝某某帮助余某甲(已判决)非法接收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并从余某甲处获取投注额5%返点作为好处,期间其本人亦参与投注“六合彩”赌博。经查明,被告人蓝某某系从下家卢某某、黄某甲及叶某某(另案处理)、“水南”等人处接收“六合彩”报单,从赌博人员兰某某、刘某丁等人处接收“六合彩”投注,后以微信方式上报至余某甲处并进行赌资结算,现已查明,截止2020年2月,被告人蓝某某从他人处收取“六合彩”结算资金累计至少53万余元,其从中非法获利至少2.7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廖某甲多次向被告人蓝某某押注“六合彩”赌博期间,明知被告人蓝某某系与上家余某甲进行赌资结算,仍多次帮忙转账结算资金,累计金额达2.8万余元。

2.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卢某某陆续帮助被告人蓝某某及季某某(另案处理)非法接收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并从中获取投注额5%返点作为好处。经查明,被告人卢某某系从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等人处接收“六合彩”投注,后以微信方式上报至蓝某某或季某某处并进行赌资结算,现已查明,截止2020年2月,被告人卢某某从他人处收取“六合彩”结算资金累计至少25万余元,其从中非法获利至少1.2万余元。

3.2018年12月以来,被告人黄某甲明知被告人蓝某某从事非法经营“六合彩”赌博活动,仍多次帮忙从金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等人处接收“六合彩”投注,后以微信方式上报至被告人蓝某某处并进行赌资结算,现已查明,截止2020年2月,被告人黄某甲从他人处收取“六合彩”结算资金累计至少5.9万余元。

4.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徐某甲明知被告人卢某某等人从事非法经营“六合彩”赌博活动,仍多次帮忙从章某某、赖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等人处接收“六合彩”投注,后以微信方式上报至被告人卢某某处并进行赌资结算,现已查明,截止2020年2月,被告人徐某甲从他人处收取“六合彩”结算资金累计至少3.7万余元。

5.2019年9月左右开始,被告人刘某甲在“1cai500.vip”网站上注册账号参与“六合彩”赌博活动,并多次从刘某乙等人处接收“六合彩”投注上报至该网站,期间其以中奖赔率的2.5倍差额获取好处。现已查明,截止2020年2月,被告人刘某甲累计接收他人“六合彩”投注至少4万余元,其从中非法获利至少5000余元。

6.2019年9月左右开始,被告人刘某乙明知被告人刘某甲参与“六合彩”网站赌博活动,仍多次帮忙从徐某甲等人处接收“六合彩”投注并进行赌资结算,现已查明,截止2020年2月,被告人刘某乙从他人处收取“六合彩”结算资金累计至少4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蓝某某、廖某甲分别主动到青田县公安局船寮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卢某某、黄某甲、徐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分别被青田县公安局船寮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归案经过、青公(船)扣字[2020]00105、00107、00109、00116、00118、00120、00133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银行交易流水、青田县人民法院(2012)丽青刑初字第295号、(2020)浙 1121 刑初 275 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甲、叶某某、季某某、廖某乙、廖某丙、兰某某、刘某丁、徐某乙、徐某丙、王某丙、王某甲、章某某、陈某某、赖某某、李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蓝某某、卢某某、黄某甲、徐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肖像辨认笔录、青公(网)勘[2020]068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固定电子数据清单及附件U盘、情况说明;

5.电子数据:微信转账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黄某甲、徐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卢某某、黄某甲违法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其中被告人蓝某某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卢某某、黄某甲的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刘某甲、刘某乙明知他人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仍多次帮忙接收投注、结算赌资,被告人廖某甲明知被告人蓝某某非法经营“六合彩”,仍多次帮忙转账结算赌资,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黄某甲、徐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蓝某某、廖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卢某某、黄某甲、徐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到案后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分别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某甲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莱莱

检察官助理:王中配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蓝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卢某某、黄某甲、徐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廖某甲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光盘2张。

6.手机6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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