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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某、孙某某等聚众斗殴案)_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19〕666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山东省胶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胶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3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匡某甲,曾用名匡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胶州市**街道**村**号丙,现住山东省胶州市**街道**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3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孙某甲、匡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1日23时许,因张某甲(已判决)给陈某某(已判决)女朋友朱某甲发微信,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甲和陈某某约在胶州市**附近见面。张某甲叫上被告人匡某甲、孙某甲、蓝某某和张某乙(已治安处罚)一起前往,被告人蓝某某随身携带一根钢管。陈某某叫上王某某(已判决)同朱某甲、朱某乙(已治安处罚)一起前往,并指使王某某拿上一把砍刀,将砍刀放在车上。2018年11月22日零时许,双方在胶州市**路“江南灌汤包”门口附近见面后发生殴斗,被告人蓝某某持事先准备的钢管击打王某某、朱某乙的头部,陈某某跑回车上拿刀将被告人匡某甲左手砍伤。在陈某某跑回车上拿刀过程中,被告人孙某甲用包扔向陈某某并追逐陈某某,匡某甲追逐陈某某。经鉴定,王某某、朱某乙、匡某甲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孙某甲、匡某甲伙同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蓝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被告人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学庆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甲、匡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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