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一部刑诉〔2020〕Z16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7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住**街道**居委**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经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取保候审。
张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02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住**街道**居委**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张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蓝某某、张某甲与吴某某(己起诉)、三人合伙开采(其中吴某某、张某甲之间约定在扣除蓝某某所得获利后五五分成)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居委****(地名)的黑泥。由吴某某负责销售黑泥,张某甲负责车辆的运输,蓝某某负责黑泥的装车并以每吨6元收取黑泥的费用。从2019年9月份至2019年11月份,吴某某、蓝某某、张某甲三人共同非法开采的黑泥共39214.45吨。吴某某、张某甲、蓝某某三人在该案中总共非法获利20万元,其中蓝某某非法获利壹拾万元(¥100000)元,张某甲与吴某某非法获利共壹拾万元(¥100000)元,该非法获利20万元已全额退出。经广州云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吴某某、蓝某某、张某甲在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非法黑泥面积测量:地块面积为4700.3平方米、挖方量为14259.8立方米折算吨量为39214.45吨。广东省地质局第五地质大队实验室进行煅烧白度检测,结果煅烧白度14.02 、13.75、 21.70。经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规格含量的黑泥价格认定,挖方量为14259.8立方米,折算吨量为39214.45吨,价格总值441829元。经云城区自然资源局认定上述黑泥是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张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开采矿产品价值达44182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蓝某某到某某如某某并退出全部非法获利,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某某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主动供述其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认定其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退出全部非法获利,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某某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某乙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蓝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街道**居委**村**号;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住**街道**居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 《证据目录》1份、《认某某具结书》2份、《证据开示清单》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