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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某、钟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蓝某某,曾用名兰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31983********,畲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镇**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4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组**号,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4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钟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5月初开始,由“山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以潘多拉虚拟货币为名,开发出APO钱包,纠集被告人蓝某某、钟某某、邓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上河国际的某某酒店和某某酒店房间内,邀请各地被害人10余人,以投资潘多拉虚拟货币将会获得高额回报,且承诺2020年7月1日潘多拉虚拟货币将可以在线上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变现及购买产品,诱使被害人购买潘多拉虚拟货币进行投资。其中被告人蓝某某为“潘多拉学院”的院长,中国区域合伙人,负责进行潘多拉虚拟货币的讲解授课,对被害人称潘多拉货币的公司在国外以及海南三亚那边有很多资产,这个项目主要是投资实体,后台老板很强大,投资之后还可以自己操作赚更多的钱。被告人钟某某负责接待工作,偶尔帮这些投资客户进入自己的开发平台,以及侧面告诉客户潘多拉货币的真实实力,介绍幕后老板有很强的实力。被害人共计向胡某某的相关账户转账252362.66元,24163USDT。

2020年7月1日,潘多拉虚拟货币无法交易变现,被害人在发现投资潘多拉虚拟货币被骗后,要求退还投资款。邓某某等人一直借故拖延。2020年7月8日,被害人将被告人蓝某某、钟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2、指认作案现场照片;3、被害人曹某某、贾某某、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蓝某某、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钟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支付结算金额超过20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蓝某某、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蓝某某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益靖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蓝某某、钟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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