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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某、陈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蓝某某,绰号阿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人,捕前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安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阿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捕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安龙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在龙某某(待查)邀约下,被告人蓝某某、陈某某与龙某某驾车(桂K9****,蓝某某所有)来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村,三人将车子停在“卡布奇诺”网咖后面的洗车场,由蓝某某在车上等待,陈某某和龙某某带着手套、螺丝刀、断线钳进入“卡布奇诺”网咖,将该网咖内的51个电脑CPU、一个固态硬盘、62个内存条、1台服务器盗走,并将盗窃所得物品搬运至蓝某某的车上,后三人又驾车去到广东省深圳市**市场,将盗窃物品以18700元人民币卖出后平分。经安龙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网咖被盗物品总价值38565元人民币。

2020年4月16日12时左右,被告人蓝某某、陈某某和龙某某在贵州省黔东南州三穗县**镇**路“聚点网吧”实施盗窃,蓝某某在盗窃过程中被网吧工作人员彭某某抓住并扭送到公安机关,陈某某和龙某某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手套、口罩、断线钳等;

2、书证: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等;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7、被告人蓝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陈某某秘密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娟

                                               检察官助理 徐源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蓝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安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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