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61990********,汉族,中专文化,重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县**街道**村**组**号,住重庆市荣昌县**镇**小区。
本案由江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凌晨,蓝某某驾驶渝BU****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泸州况场镇出发沿江红路Q25县道前往兴文县装运石料,当日凌晨06时22分许,行驶至江红路Q25县道26KM+900M(底蓬镇卫生院附近路段)处时,因未注意安全行驶,与正在过马路的行人苑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苑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江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作出认定:蓝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苑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蓝星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凡明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蓝某某住重庆市荣昌县**镇**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2份。
4.蓝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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