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416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方、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方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9时许,被告人蓝某某驾驶超载100.6%的湘10-E****大中型拖拉机,沿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分门板桥幼儿园西侧斜坡由东往西方向上坡行驶。当行驶至斜坡中段位置时,因违反操作规定致使车辆失控由西往东溜车行驶,造成车辆与行人顾某某以及路边商铺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核定:被告人蓝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符合交通事故外力致全身脏器、组织等严重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蓝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蓝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继英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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