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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某交通肇事案)_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31976********,壮族,中专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马山县古寨瑶族乡**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0时13分许,被告人蓝某某驾驶桂AD35**号小型轿车沿国道G355线从马山县古零镇方向往白山镇方向行驶,行至国道G355线1946km+20m处古零镇羊山村新村屯路段时,因采取措施不当碰撞了坐在行车道上的被害人卢某某,导致卢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蓝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经马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蓝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卢某某无责任。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部、胸腹部严重损伤致死。

2020年4月24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蓝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蓝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 证人证言:姚某某、卢某甲、潘某某等的询问笔录;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蓝某某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

4.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 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蓝某某的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6. 视听资料:桂AD35**小型轿车行车记录仪视频光盘、案发地卡口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蓝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甘孝敬

检察官助理  杨俏凤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马山县古寨瑶族乡**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行车记录仪视频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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