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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良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蓝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71987********,壮族,小学,户籍及住所地广西马山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份起,被告人蓝某某在南宁市良庆区**路**小区卖淫并利用微信招嫖等方式多次为黄某甲、廖某某等人介绍卖淫,牟取非法利益。2019年9月27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当场查获被告人蓝某某及卖淫嫖娼人员黄某甲、廖某某、古某某、黄某乙、林某某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廖某某、古某某、黄某乙、林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3、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4、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为两人以上介绍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文新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现羁押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1卷,共118页。

3.提讯证、换押证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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