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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公开版)_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1〕Z31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79********,畲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上杭县**镇**路**小区**号楼**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份,被告人蓝某某为将从吴某某处购买的上杭县**小区**号楼**室的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向上杭县不动产登记局提交了一份盖有“上杭县公安局”印章 的函。经鉴定,该函上所盖的“上杭县公安局”印文与供比对的“上杭县公安局”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不动产登记局提交的函;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及照片;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被告人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蓝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文东

检察官助理:廖墨岚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路**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5860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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