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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926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311985********,瑶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其他,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4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蓝某某醉酒后驾驶粤MP6****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常平镇环常南路高速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蓝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04.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行驶证等书证,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蓝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

      2019年12月11日

书记员:张弦

附:

1、被告人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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