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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二部刑诉〔2020〕1287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31991********,畲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县**镇**村**号因经营赌博游戏机2013年5月1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行政拘留3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蓝某某酒后驾驶浙G5T****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金华市**区**镇**路段时先后与前方黄某某驾驶的贵F7***小型普通客车及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即被害人魏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魏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前来处警的民警查获。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蓝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9mg/100ml。

经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蓝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魏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蓝某某赔偿了魏某某与黄某某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政强制措施凭证、车、驾驶信息查询、接警单详情、协议书及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静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

2.电子卷宗;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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