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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527301973********,瑶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排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0时许,犯罪嫌疑人蓝某某醉酒驾驶一辆粤S2****轻型厢式货车,途经本市石排镇石横大道东部快线桥底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涉案小轿车,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伟强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查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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