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56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311982********,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乡**村**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1年1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蓝某某在不具备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悬挂伪造的粤AT****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石沙路进庆丰庆新路东66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在蓝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7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蓝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蓝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 晴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2076****。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