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蓝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56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311982********,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乡**村**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1年1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蓝某某在不具备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悬挂伪造的粤AT****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石沙路进庆丰庆新路东66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在蓝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7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蓝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蓝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  晴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2076****。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