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19时43分许,被告人蓝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句容市**镇**大道**医院附近地段处被句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司法鉴定: 事发时,被告人蓝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蓝某某被查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由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蓝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勤学
附:
1.被告人蓝某某(联系电话1385160****)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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