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9〕1500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1日20时52分许,被告人蓝某某醉酒后驾驶云A0***U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二环东路与人民东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蓝某某抽血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7.13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严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7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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