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地址:广东省阳山县**镇**街**号**,现住址:广东省阳山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时52分,被告人蓝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路段时被交警截查,交警将被告人蓝某某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鉴定,被告人蓝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9.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 书证;3. 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4. 鉴定意见。
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蓝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海燕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阳山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76********。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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