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时许,被告人蓝某某酒后驾驶粤B5****号牌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花都区阳光北路祥和街东17米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蓝某某血液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3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金秋
附:
1.被告人蓝某某现居住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村**号,联系方式:13794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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