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75********,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毕业,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路**街**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蓝某某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越野客车,途经本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缘觉路南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蓝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 )含量为1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蓝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英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1册2卷,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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