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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蓝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750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3********,黎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住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农场**分场**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8944****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22时36分许,蓝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号宗隆牌正三轮摩托车从三亚市海棠区223国道往南田市场方向行驶,当行驶到三亚市藤桥大桥前路段时被民警盘查,经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民警将蓝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测,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蓝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4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车辆一部;2.书证: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检测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蓝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吴树青

书 记 员:陈日丽

2019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蓝某某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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