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蓝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3********,黎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住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农场**分场**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8944****。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22时36分许,蓝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号宗隆牌正三轮摩托车从三亚市海棠区223国道往南田市场方向行驶,当行驶到三亚市藤桥大桥前路段时被民警盘查,经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民警将蓝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测,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蓝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4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车辆一部;2.书证: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检测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蓝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吴树青
书 记 员:陈日丽
附:1.被告人蓝某某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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