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武平县**镇**村**号,现租住武平县**镇**中学后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蓝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汽车从武平县城厢镇客都汇出发往万安镇方向行驶,途经武平县**街道**路**小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样检验鉴定,被告人蓝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9.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蓝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笔录: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等;5.其他证明材料: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蓝某某拘役一个月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艳红
书记员(代):钟玉平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租住武平县**镇**中学后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预缴的罚金2000元暂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暂扣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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